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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2017-04-12 10:18  

 

一、事项名称: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二、受理范围:

全市各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三、办理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第四条、第五条

四、办理条件:

1.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三名;

3.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五、 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1

原件

表格可登陆西安会计网下载(http://www.xakj.gov.cn/)要求电子版、打印版各一份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后置许可

3

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4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 承诺书

1

原件

(人手一份,要求签章)

5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1

原件

 

 

 

 

 

 

 

 

 

六、注意事项:

1、报送材料需打印封面、目录、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2、所有材料的申报日期为同一天。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需先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申报,具体操作如下:打开浏览器(请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谷歌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网址(http://dljz.mof.gov.cn),按回车;

2、点击代理记账机构入口,首次登陆须先注册;

3、注册登录后填写机构基本信息,上传相关附件,等待网审审核;

4、网审审核通过后(如果网审审核不通过,可以点击查看原因,修改信息后,再次点击提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审核申报材料。

6、首席代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7、申请人凭受理决定书在市财政局窗口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及批复文件;申请人也可采取邮寄方式寄回(留联系地址、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邮寄)。

八、应发放的证明文件:

《代理记账许可证》及批复文件

备注:代理记账机构(申请人)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九、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十、核准数量:

1份

十一、办理机构:

市政务中心财政局窗口

受理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95号市政务中心一楼16号窗口

联系电话:86785172

十二、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十二、办理流程图(15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网上申请

网审审核通过后,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当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法定程序、文件是否符合规范等进行审查,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按内部审批权限,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符合申报条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凭受理决定书在市财政局窗口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及批复文件;申请人也可采取邮寄方式寄回(留联系地址、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邮寄)。

申请人输入网址(http://dljz.mof.gov.cn)进入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点击代理记账机构入口,首次登陆须先注册,注册登陆后填写机构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证件,等待网审审核。

附:

法定依据全文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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