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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印发《西安市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2018-01-19 08:42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提升我市公务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公务员培训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近期印发了《西安市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培训对象与分类

1、公务员培训管理的对象为我市处级及以下的各级机关公务员。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每5年参加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或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其他公务员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2、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

二、培训内容与方式

按照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的原则,公务员培训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必修内容、专业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不同类型的培训在内容上应当有所侧重。开展公务员培训要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公务员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三、经费管理

市级组织的公务员培训,其经费管理使用,参照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7]11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培训经费由参加培训人员所在单位承担,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安排各单位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各区县组织的各类培训,其经费管理使用标准由各区县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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